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八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榕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浩園文化事業有限公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年三月十日│ 陸萬 壹仟壹佰柒拾│CU二一六七四二││││ 司弭適中 │司金華分行││肆元│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