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0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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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0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0六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阜穅國際股份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龍江分│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貳拾萬叁仟元│AA九二三五六二││││司 王文波 │行│││七││├─┼─────────┼─────────┼───────────┼────────┼────────┼──┤│2│阜穅國際股份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龍江分│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叁萬元│AA九一六二四四││││司王文波│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