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九四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順聚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四三一一││壹拾│壹萬││├─┼───────────────┼──────────────┼────┼───┼────┼───┤│2│順聚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四三五一││貳拾│貳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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