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43號抗告人 鍾潤鴻
黃怡慈 相對人 伍信憲 非訟代理人 胡高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3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渠等前為向相對人之父借貸,乃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7紙(下稱系爭本票),並約明不收取利息。嗣相對人之父於民國105年11月中旬逝世,相對人繼承系爭本票,其利息起算日自應以繼承開始時起算,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載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亦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詎到期後經其提示未獲付款,經相對人多次催告未獲置理,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存卷可稽。而本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是原審依形式上審核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且無票據無效之情形存在,依上開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自系爭本票到期日(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開始計息,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意旨主張應自相對人繼承後始得計算利息乙節,乃屬實體爭議,依上開判例意旨,本院並無審查之權限,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而非針對系爭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從而,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洪韻婷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5日│No599702│├──┼───────┼─────┼───────┼───────┼────┤│002│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No599703│├──┼───────┼─────┼───────┼───────┼────┤│003│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1月25日│104年1月25日│No599704│├──┼───────┼─────┼───────┼───────┼────┤│004│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2月25日│104年2月25日│No599705│├──┼───────┼─────┼───────┼───────┼────┤│005│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5日│No599706│├──┼───────┼─────┼───────┼───────┼────┤│006│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3年4月25日│103年4月25日│No599708│├──┼───────┼─────┼───────┼───────┼────┤│007│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5月25日│104年5月25日│No599707│├──┼───────┼─────┼───────┼───────┼────┤│008│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No599709│├──┼───────┼─────┼───────┼───────┼────┤│009│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7月25日│104年7月25日│No599710│├──┼───────┼─────┼───────┼───────┼────┤│010│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No599711│├──┼───────┼─────┼───────┼───────┼────┤│011│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No599712│├──┼───────┼─────┼───────┼───────┼────┤│012│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10月25日│104年10月25日│No599713│├──┼───────┼─────┼───────┼───────┼────┤│013│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5日│No599714│├──┼───────┼─────┼───────┼───────┼────┤│014│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12月25日│104年12月25日│No599715│├──┼───────┼─────┼───────┼───────┼────┤│015│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1月25日│105年1月25日│No599716│├──┼───────┼─────┼───────┼───────┼────┤│016│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2月25日│105年2月25日│No599717│├──┼───────┼─────┼───────┼───────┼────┤│017│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3月25日│105年3月25日│No599718│├──┼───────┼─────┼───────┼───────┼────┤│018│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4月25日│105年4月25日│No599719│├──┼───────┼─────┼───────┼───────┼────┤│019│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5月25日│105年5月25日│No599720│├──┼───────┼─────┼───────┼───────┼────┤│020│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6月25日│105年6月25日│No599721│├──┼───────┼─────┼───────┼───────┼────┤│021│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No599722│├──┼───────┼─────┼───────┼───────┼────┤│022│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8月25日│105年8月25日│No599723│├──┼───────┼─────┼───────┼───────┼────┤│023│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9月25日│105年9月25日│No599724│├──┼───────┼─────┼───────┼───────┼────┤│024│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9月25日│105年9月25日│No599725│├──┼───────┼─────┼───────┼───────┼────┤│025│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No776476│├──┼───────┼─────┼───────┼───────┼────┤│026│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No776477│├──┼───────┼─────┼───────┼───────┼────┤│027│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12月25日│105年12月25日│No776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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