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2號聲請人 伍信憲 非訟代理人 胡高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潤鴻 、 黃怡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各本票分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鍾潤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怡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