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70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群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群銘竊盜案件已經審結,並無逃亡串供之虞,且聲請人之未婚妻自小體弱多病,又要照顧2名幼子,未婚妻之母又臥病在床,請鈞院體恤家中困境,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日後隨傳隨到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12日起裁定羈押在案。又被告因該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16日以99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2月13日以99年執正字第3612號執行指揮書,自99年12月6日開始執行等情,有本院前述案號之刑事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乙份在卷足稽,是本案審判中之羈押狀態已不存在,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