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花小字第210號
原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5年度花小字第21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曾允志
通 譯 白佩尹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