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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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財皇
牛 潘美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456號),本院於103年5月8日所為簡易判決(103年
度士簡字第333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羅財皇之住所均應更正為彰
化縣○○鄉○○路○○○巷○○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羅財皇之住所地記載均誤載
為彰化縣○○鄉○○○○路○○○巷○○號,均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