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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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張惟
張錦 洲 鍾綺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惟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 張錦洲 、鍾綺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詎債務人自民國104年12月21日即未付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98,90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惟、張錦│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9%│││98,909元│洲、鍾綺雯│1月2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惟、張錦│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98,909元│洲、鍾綺雯│2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