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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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王怡文 失蹤人 王清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王清林(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揭示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王清林(年籍詳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女,王清林於民國72年9月29日出國後即失蹤未歸返,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2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王清林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到場陳述綦詳,並提出失蹤人戶籍謄本及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份為證,核與證人即失蹤人王清林之女即聲請人之妹 王怡方 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查詢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健保署105年3月11日健保高字第1056004369號函附健保就醫資料等各1份,俱查無其行蹤。再函詢內政部移民署,其局回覆失蹤人72年9月29日出境後再未入境等情,有該署105年3月29日移署資處妤字第1050036886號函附入出國日期紀錄1份附卷可佐,自堪信王清林確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爰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至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瑞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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