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9月2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謝宏宗
法官范惠瑩法官涂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