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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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七八號
  原   告 宜力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林鼎鈞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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