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22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831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303號),判處罰金新台幣4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