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被告宏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被告隆全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泰瑞銀熊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繼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其享有快速加熱之煮食器新型專利權(下稱系爭新型專利),遭被告以仿冒及出售方式侵害其享有之系爭新型專利涉訟事件,被告就原告主張系爭新型專利是否應予撤銷乙節,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提起舉發案,本院乃據以作成在舉發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嗣該舉發案經駁回後,被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被告之訴,旋被告不服,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現已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查明綦詳,並有函及判決附卷可稽。
二、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訂言詞辯論期日如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撤銷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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