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彰化縣二林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2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