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取財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取財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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