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左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間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3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69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