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判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判字第5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培豪 律師被告 尹榮福 上列被告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四大點第(三)項第十二、十三行關於「 陳清標 警員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一時三十分許曾製作警詢筆錄」,應更正為「陳清標警員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曾製作警詢筆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復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是可推認刑事裁定之文字顯有誤寫情形,法院亦得依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妙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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