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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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26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謝錫元 、謝棋
  森發支付命令,惟謝錫元、 謝棋森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16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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