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65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呂嘉祥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裁決(北監自裁字第裁40-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汽車駕駛人 余泰德 於民國99年1月26日下午3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31.5公里處(安坑路段)時,該路段最高時速限制90公里,竟以時速160公里之速度駕駛,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經員警以雷射測速儀測速後當場攔停舉發,嗣該車所有人即受處分人呂嘉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汽車駕駛人余泰德有前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規定,於99年9月10日以北監自裁字第裁40-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人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二、異議理由略以:舉發機關對汽車駕駛人余泰德開立罰單時,未提出對於車輛3639-EY號自用小客車之客觀測速紀錄(包含測速照片),又縱有客觀測速紀錄存在,該測速儀器亦恐有未定期維護及調校,導致偵測失準之故障情事存在,因認此舉發之違規事實並非真實,應予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又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2款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之3639-EY號自小客車,於99年1月26日下
午3時13分許,由第三人余泰德駕駛,行經當時最高速限為每小時90公里之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向31.5公里處(安坑路段),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員警以雷射測速儀測得「行車速度為每小時160公里、超速70公里」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99年9月10日裁40-Z00000000號裁決書各一紙在卷可憑。
㈡關於本件余泰德駕車經雷射槍測得超速及攔停告發之經過,
據證人即舉發本件違規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員警 陳家慶 於本院結證稱:「當天我服勤,由我與同事 楊上任 一起執勤,我是在警車上準備開警示燈,楊上任站在車外拿雷射槍測速,當天看這部車很快速度過來,我同事就拿雷射槍測他的速度,測到時速為160公里,我就開警示燈並按警報器,楊上任拿指揮棒把該部車攔下,攔下該部車之後告知駕駛人余泰德違規,並拿雷射槍上測得的車速及距離給余泰德看,請他出示駕照、行照,他就交給我同事,我同事交給我,由我開單,請他簽收。」、「(當時余泰德有無任何表示?)他表示是為了超車才超速,我有拷貝的值勤錄音光碟可以提供,當時值勤過程是有錄音,他一直強調是為了超車才超速,…。」、「【提示舉發通知單】(上面有寫一個編號【PL19003】是何意?)是當時執勤使用的雷射槍編號。旁邊寫的『測距267.4公尺』是指我們定點往後測速車子的距離。」等語甚明,並提出錄音光碟1份以為佐證(見本院卷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加以經本院就上開證人提供之錄音光碟進行勘驗(勘驗內容詳如附件所示),可知余泰德於案發當時遭攔停受告知後並未表示不服,僅稱其乃是因為超車而超速,且請求員警不要主動舉發其可能所涉之公共危險罪,並詢問員警其可能遭裁處之罰款金額等情(見本院卷第41頁),核與證人陳家慶前開證述之查獲過程相符,又若證人余泰德未有此超速70公里之違規情事,此違規情事並已涉刑事公共危險罪之虞,依常理言,當事人於員警一開始告知該事由時,必會當場異議、否認,而非如證人余泰德僅謂其是為了超車才超速,非故意的,並請求員警不要主動舉發該違規情事等語,且此反應亦足佐證余泰德經員警攔停後,有觀看測速雷射槍上顯示之數據資料,而確知自己有該違規之情,其事後否認有前開違規情節,尚難採信。至異議人雖辯稱員警未提出採證照片舉證駕駛人余泰德有超速違規之事實云云,然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案件,本即不以照片為唯一之證據方法,現場攔停舉發案件,與照相採證後之逕行舉發不同,並無相片可提供,如員警當時已提出儀器測得之數據供閱覽,該儀器所測得之數據即為直接證據,是以本件員警之舉發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及違規駕駛人余泰德自難以員警舉發時無採證照片,據為免責事由。
㈢復證人余泰德於本院證述時雖質疑,測速儀僅能就單一車子
測速,伊當時被夾在兩個貨櫃車中間,警察如何確定是伊這台車或是其他車云云,然經證人陳家慶證稱:「(本件在國道三號北上31.5公里違規,你在該處執勤多久?)我執勤範圍就從國道三號北上54公里到31公里,我從民國85年7月就負責在該處執勤。」、「(你們所使用的雷射測速儀可以顯示哪些資料?)車子速度及測得的距離。)」、「(你所使用的雷射測速儀可以測得多長的距離?)300公尺距離都沒有問題。」、「因為雷射槍是針對單一車輛測速,不可能同時測到二台車的車速」、「因為我們測得都是測得外側車道的車,本件測到當時余泰德是從中線往外側車道要超車,因為他是外側車道第一部車,我們看他車速很快,我們才去測得,沒有他所說的前面還有大貨車的情形,我也不清楚證人余泰德所述是左右還是前後夾,如果是左右夾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大貨車不能開在內側車道,那個線道是三線道,大貨車如果開在內側車道是重大違規,我們一定舉發」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第37頁至37頁反面),足認本案舉發員警陳家慶對於本案事發路段之取締超違規具有相當經驗,亦熟知瞭解其持用測速設備之特性及限制,應不致於無法明確判定違規車輛時勉強舉發,且其與違規駕駛人余泰德、異議人既素不相識,且均無任何宿怨仇隙,應無在執行交通勤務中,刻意舉發素不相識、毫無冤仇之駕駛人,且甘冒偽證之罪責而於本院調查中到庭具結為虛偽之陳述,以 羅織 誣陷異議人之可能或必要,是應認證人陳家慶上開之證詞為可採。
㈣至異議人雖指稱本件之雷射測速儀亦恐有未定期維護、調校
及檢測,導致偵測失準之故障情事存在云云。然按度量衡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度量衡事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法定度量衡器:指經主管機關指定,供交易、證明、公務檢測、環境保護之用,或與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有關之度量衡器,度量衡法第3條、第2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當時舉發單位使用之雷射測速儀為公務檢測用之雷射測速設備,當屬前開條文所指之法定度量衡,其檢定應由經濟部指定標準檢驗局辦理。又本件員警使用之雷達測速儀,其廠牌為KUSTOM,器號為PL19003,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有效期限至100年9月30日,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出具之98年8月18日編號JO0000000號及99年9月17日編號JO0000000號之雷射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並另附有該儀器之檢定紀錄表共5頁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是以本件舉發單位使用之雷射測速儀乃在檢定合格有效使用期限內,其運作應屬正常,堪認該雷射測速儀所測得之數據正確無誤,異議人前開指摘,洵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駕駛人余泰德確有舉發之違規情事,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裁處異議人扣汽車牌照3個月,於法核無違誤。異議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附件勘驗筆錄
一、案號案由:99年度交聲字第1652號
受處分人呂嘉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勘驗時間: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
三、勘驗地點: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辦公室
四、在場人員:法官莊書雯
書記官葉宜玲
五、勘驗標的:現場舉發錄音光碟乙片
六、勘驗結果:如下
00:00~00:40警:3639EY...你趕什麼事嗎?怎麼開那麼快?余:有嗎?警:哇.你看你.測到160耶.有什麼急事嗎?余:(台語)超車啦警:(台語)你超車喔?余:(台語)對阿警:(台語)你超車也不能開那麼快阿,你駕、行照有帶嗎?(00:15~00:39無對話,只有背景音)
00:40~03:36警:來,駕行照請你出示一下,..你這個喔.你知道這裡限速多少嗎?余:不是110嗎...警B:這裡限速90耶...余:(台語)歹勢!歹勢!警:它這個,前面這個是我們有規定說,如果你開得太快是有可
能會被移送.公共危險罪。我測到你160的話喔,你超速了70公里。我們有一個規定就是說如果你速度超速太快的話,有可能我們刑事組會通知你、傳喚你到案說明,有可能會移送公共危險罪。
余:不要啦!我不知道啦!警:...(聽不清楚)余:不要這樣子啦!警:這個.這是我們內部的規定啦,不然就這樣單純違規喔,我
們這個.超速的違規的話,變成你要罰很貴喔,然後你要去監理站罰款啦!那至於傳喚不傳喚的話,我回去跟我們刑事組研究一下啦!你也不是故意的啦,對不對?余:(台語)不是,我剛才...警:(台語)超車?余:(台語)我剛才超車...(聽不清楚)警:(台語)我測到你是161,再測一下,是160。
余:(台語)因為我剛才剛超車過,不是故意的要開那麼快啦警:測距267.4喔!余:這樣要罰多少錢?警B:這樣要罰貴了喔!移送公共危險罪那樣更麻煩了,因為為
什麼要移送公共危險罪...警:你之前不知道有沒有看新聞?你用這個超速的行為,影響公
眾往來之安全,這個是公共危險罪的條件,那當然像你講的,你也不是故意要來...(有雜音聽不清楚)超速70公里在我們的認定上確實是很高的。(台語)因為這裡限速是90,所以剛才才會問你是在趕什麼事情。
余:(台語)因為那邊全是大貨車,我要趕快開過去,我很不喜歡跟在人家後面。
警B:....?(聽不清楚03:05)(台語)160像飛機,那樣咻一下這樣來。我印象中這要罰不少錢。
余:不要啦!這個,給一次機會啦!警:我能幫你的就是說,我現在紅單開一開的話,那我不要呈報上去我們刑事組。
余:好好好。謝謝!警:但是如果我們.他們.刑事組如果說我們交通組發現的話,我也沒辦法,但是我不主動呈報上去好不好。
余:好好.謝謝!謝謝!警:但紅單是一定要罰的。
(03:37~05:09無對話,只有背景音、雜音)
05:10~05:15警:你有沒有喝酒阿?余:沒有(05:16~05:29無對話,只有背景音)
05:30~06:44警:請您在15天內拿著這張紅單到監理站繳款余:不能在便利商店繳?警:不能、不能。你不要開那麼快喔!我們是確實有這樣做,連
照相我們...(聽不清楚)如果你照相又超速那麼多的話,就有可能通知車主然後就再通知駕駛是誰喔!余:這個要繳多少錢?警:喔.這個要繳不少錢喔余:是多少錢?警:我看是8千至2萬4啦!那監理站的裁決是多少,由監
理站決定,有可能是8千啦!余:為什麼會罰到2萬4阿?警:因為它這個行為等於是危險駕車的行為啦!超速太多啦!算
是over太多了啦!警B:請你簽收一下余:會罰到2萬4?警:應該是不會啦!但是喔,你也有可能喔,你如果再第2次
這種行為,你車子有可能會被吊銷牌照,或是被扣車子喔警
B:車子是女朋友的?余:我老婆啦
06:45~07:39警:(台語)他這還需要調?...(聽不清楚)余:....(聽不清楚)警:阿?...你要切進去的話要注意外側的車子喔!不要再開那
麼快了余:沒有公共危險罪喔?警:我們沒有,我們不主動填呈報單的話,除非他們自己發現啦!不主動寫啦,好不好。
余:...(聽不清楚)警:要注意,要切進來要注意。
(2個員警對於收文件的對話)警:結束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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