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聲請人安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票號TH049255之本票1紙,因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6年6月6日│10,000元│96年7月25日│96年7月25日│TH049255││├──┼───────────┼─────────┼───────────┼───────────┼────────┼──┤│002│96年6月6日│10,000元│96年8月25日│96年8月25日│TH049256││├──┼───────────┼─────────┼───────────┼───────────┼────────┼──┤│003│96年6月6日│10,000元│96年9月25日│96年9月25日│TH049257││├──┼───────────┼─────────┼───────────┼───────────┼────────┼──┤│004│96年6月6日│10,000元│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TH049258││├──┼───────────┼─────────┼───────────┼───────────┼────────┼──┤│005│96年6月6日│10,000元│96年11月25日│96年11月25日│TH049259││├──┼───────────┼─────────┼───────────┼───────────┼────────┼──┤│006│96年6月6日│10,000元│96年12月25日│96年12月25日│TH049260││├──┼───────────┼─────────┼───────────┼───────────┼────────┼──┤│007│96年6月6日│10,000元│97年1月25日│97年1月25日│TH049261││├──┼───────────┼─────────┼───────────┼───────────┼────────┼──┤│008│96年6月6日│10,000元│97年3月25日│97年3月25日│TH049262││├──┼───────────┼─────────┼───────────┼───────────┼────────┼──┤│009│96年6月6日│10,000元│97年4月25日│97年4月25日│TH049264││├──┼───────────┼─────────┼───────────┼───────────┼────────┼──┤│010│96年6月6日│10,000元│97年5月25日│97年5月25日│TH049265││├──┼───────────┼─────────┼───────────┼───────────┼────────┼──┤│011│96年6月6日│10,000元│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TH049266││├──┼───────────┼─────────┼───────────┼───────────┼────────┼──┤│012│96年6月6日│10,000元│97年7月25日│97年7月25日│TH049267││├──┼───────────┼─────────┼───────────┼───────────┼────────┼──┤│013│96年6月6日│10,000元│97年8月25日│97年8月25日│TH049268││├──┼───────────┼─────────┼───────────┼───────────┼────────┼──┤│014│96年6月6日│10,000元│97年9月25日│97年9月25日│TH049269││├──┼───────────┼─────────┼───────────┼───────────┼────────┼──┤│015│96年6月6日│10,000元│97年10月25日│97年10月25日│TH049270││└──┴───────────┴─────────┴───────────┴───────────┴────────┴──┘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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