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謹翊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李漢忠 │宜蘭縣冬│99年4月5日│47,649元│CA0000000│││││山鄉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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