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陳宇宏 上列原告陳宇宏與被告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