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黃萬松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廖凱民 律師被告 鍾南 賜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南賜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如下:(一)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系爭房地所設定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不得執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三)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954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本票(票面金額120萬元),對於原告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及追索權不存在;(四)被告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財產為強制執行。其中聲明第一項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萬元,而其所設定之系爭房地總價額合計為1,208,26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總價額(即1,208,268元)核定之。又原告前述第(一)、(二)項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而有互相競合之關係,其訴訟標的應以1,208,268定之。另第(三)、(四)項聲明,亦屬訴訟標的競合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應以
120萬元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8,268元(1,208,268+1,2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面積│本筆土地公告│││公告現值│102.31平方│現值│││9510元│公尺│972,968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235,300元│├──────┼──────────────────┤│合計│1,208,268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