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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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偉中
陳金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宙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參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