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芬選任辯護人張志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七日所為就被告陳麗芬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麗芬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曾名阜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