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邱奕任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前於民國101年8月27日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
1萬元後,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甲○○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於102年5月31日以102年度桃簡字第5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於102年7月8日確定在案,並送桃園地檢署執行。經聲請人寄發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之現居地(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4樓)通知受刑人於102年8月29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而上開傳票因未獲受刑人本人,乃於102年8月9日將該傳票交付予其受僱人(社區管理委員會)簽收,以為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之規定,上開傳票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又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住、居所拘提受刑人,亦拘提未獲,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各1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84號卷第2、4-8頁)。又受刑人經桃園地檢署於102年10月
9日以102年度乙○秋執新緝字第3892號對受刑人發布通緝在案,現仍逃匿中尚未緝獲,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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