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屈錫田 相對人 鍾暮齊 非訟代理人 林宏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鍾暮齊之前手 許淑玲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6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5年3月17日起至145年3月16日止,以擔保其本人與債務人慶虹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慶虹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許淑玲於96年8月30日出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相對人,再於97年間經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意變更前開最高抵押權之設定義務人為相對人,均辦竣登記。又許淑玲邀慶虹公司為連帶債務人,於94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1,9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到期日為96年11月1日;慶虹公司於95年1月13日擔任債務人 許淑華 之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1,26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到期日為97年1月13日,復於同年3月21日簽發面額5,650,000元之未載到期日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詎前揭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計尚欠本金6,187,833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本票、鈞院96年度促字第2067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鈞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01號債權憑證(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先後於102年2月7日、同年3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債務人許淑玲於同年月8日送達,債務人 許王春 、許淑華於同年3月1日寄存送達,債務人慶虹公司之清算人許淑玲、 吳婉玲 於同年3月8日送達,清算人許王春、許淑華於同年3月2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而相對人鍾暮齊於同年2月21、26日具狀陳述略以:⑴本件聲請人於舉證證明已依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規定確定債權金額,及相對人確有積欠6,600,000元債務前,聲請人所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乏依據,應予駁回。⑵其中系爭本金4,088,236元暨利息、前未受償304,847元違約金之債務1筆,係第三人許淑華所借貸,與本人無關,並為本人所否認,不得歸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又聲請人應舉證以主張本人積欠此筆債務,且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⑶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為本人(查係誤植,應為許淑玲)及慶虹公司,不及第三人許淑華,聲請人蓄意將對許淑華之債權歸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本人實難苟同,務請鈞院飭命聲請人提具本人向其借貸前開債務之證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時而確定,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5款前段亦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181號裁定參照)。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相對人 鍾暮齊確 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前開借款、票據債務之清償。又觀諸聲請人所提許淑玲、慶虹公司所簽發之借據、本票及本院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等文件,亦足認許淑玲、慶虹公司確於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聲請人借款,且該因聲請拍賣抵押物而告確定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裁定,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鹿港鎮│永安││3366-7│田│00│00│94.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