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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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萬林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萬林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舜元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