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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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222號聲請人 謝漢卿 非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陳韻任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黃淑蘭王潔慧劉忠權 代書事務所、 劉佳紜 (原名 劉金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劉忠權代書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陳明相對人黃淑蘭、王潔慧之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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