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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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222號聲請人 謝漢卿 非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陳韻任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黃淑蘭 、 王潔慧 、 劉忠權 代書事務所、 劉佳紜 (原名 劉金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劉忠權代書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陳明相對人黃淑蘭、王潔慧之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