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11號原告 林宗昭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聰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101年度交字第11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