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七0一、七四0六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各處拘役伍拾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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