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監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監字第17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聲請之法律依據。
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親屬會議紀錄、親屬關係表及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等。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