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3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