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芳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賓鄉余景賢
呂清勳陳志泰詹明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