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021號
原 告 林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章榮志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500
元(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8,500元,請求租金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為120,000,合計14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