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3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王國權 (原名: 王枝祥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參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
一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