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餘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延銘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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