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家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家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抗字第6號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香津梁家茜賴清祥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等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2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抗告人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有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足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葛永輝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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