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83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嘉惠 即千揚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周孟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曾百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