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 許慈恩
許凱茿 許芷瑜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紀妙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景振隆裕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各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分別列出其項目內容及請求賠償金額,並提出證據(例如原告○○主張支出醫療費用請求賠償3萬元,有○○收據○張可證、修車費用2萬元,有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為證…,共計○元。原告○○請求賠償○○損害,有○為證…),及應補正追加被告隆裕交通有限公司後之聲明,暨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作成言詞辯論意旨狀。
二、應將前項補正之言詞辯論意旨狀之正本(附證據)送本院,繕本(附證據)寄送被告二人。
三、如不諳民事訴訟程序,可就近向住所地之法院訴訟輔導科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諮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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