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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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5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瑜敏 被告 許立唯 (原名: 許宏德 )
陳秀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已依車輛貸款契約書第8條第1項約定以書面通知被告之證明(含該書面通知及送達回證);又依原告所提該等文件,車輛貸款契約書第5條第
2項後段約定,及原告關於被告許立唯於起訴後尚有繳付部分款項之陳述等情,本件訴之聲明是否有減縮或變更之必要,若欲變更,則請併提出變更後訴之聲明,繕本逕送對造,並於下次庭期提出送達回證到院。
三、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上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