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148號原告 陳文英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複代理人 鍾鳳芝 律師被告 陳清輝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部分,應予補充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就原告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056條規定,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本院前雖就原告該部分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於判決理由中認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60萬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情無誤,然漏未於主文諭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確有疏漏,自應為補充判決。
三、爰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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