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20號原告 康淑華 被告 黃誼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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