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2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23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8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坐落高雄縣○○鎮○○○街○○○巷○號之房屋謄空遷
出、將房屋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
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於每月三日前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陸
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催告存證
信函等各1份附卷為憑,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
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