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七一九號),本院認應以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本件被告甲○○所涉刑法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當庭撤回告訴(見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訊問筆錄),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