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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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減刑為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5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數罪經定應執行之刑後,已超過有期徒刑6月,依法即不得諭知易科罰金,聲請人仍聲請本院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尚有違誤,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另關於原判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之範圍,仍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至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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