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09號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何合季
祭祀公業 何合誠季 共同法定代理人 何金三
何財銘 何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福來 等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6,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黃文進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