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9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松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0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松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至第11行「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朱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補充為「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朱先生』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第12行「嗣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取得鄭松庭上開帳戶後」補充為「嗣該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取得鄭松庭上開帳戶後」、第13行至第14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撥打電話予如附表所示 張盈慧 等被害人,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被害人」補充更正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編號2匯款時間地點欄「101年3月5月」均更正為「101年3月5日」、編號
3匯款時間地點欄「101年3月6月」更正為「101年3月
6日」、編號4、編號5之匯款時間地點欄「101年3月7月」均更正為「101年3月7日」、編號6之匯款時間地點欄「101年3月7月14時32分許桃園縣龜山鄉某「台新銀行」ATM自動櫃員機轉帳」更正為「101年3月7日14時32分許某『台新銀行』ATM自動櫃員機轉帳」、編號7至編號12之匯款時間地點欄「101年3月7月」均更正為「101年3月7日」;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 洪江華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告於 兆豐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2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鄭松庭將其申辦之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2家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朱先生」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該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 黃素貞周軒 暘、 嚴嘉錚徐淑娟廖姿雅 、洪江華及被害人張盈慧、 陳玉雄張秀梅張政翊余佳倩黃虹琳 等12人施以詐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詐騙集團所指定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被告帳戶內,被告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同時交付2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騙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2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而被告係以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而國內詐騙案件盛行之情況,業經政府多年廣泛宣導及大眾媒體廣泛報導,被告對此應有所認知,竟仍率爾提供帳戶資料予實行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除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2人因而受有損失外,並影響社會交易安全,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行為實有可議之處,復斟酌前揭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2人受騙之金額(共計為新臺幣7萬790元),另衡其前無前科紀錄,此品性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頁),素行非差,兼衡其自稱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經濟生活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警卷第1頁)及其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賴易詮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0608號被告鄭松庭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巷○號2樓居高雄市○鎮區○○街○○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松庭雖已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4日21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某處路邊,將其所申設之兆豐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臺灣銀行前鎮分行(下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等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5,500元之代價,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朱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旋流入所屬詐欺集團。嗣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取得鄭松庭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撥打電話予如附表所示張盈慧等被害人,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匯出如附表所示金額款項至詐欺集團所提供之鄭松庭上開帳戶內,旋為提領一空。嗣張盈慧、陳玉雄、黃素貞、張秀梅、張政翊、余佳倩、 周軒晹 、嚴嘉錚、徐淑娟、黃虹琳、廖姿雅、洪江華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二、案經黃素貞、 周軒暘 、嚴嘉錚、徐淑娟、廖姿雅、洪江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鄭松庭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將上開2帳戶交付予「朱先生」乙情不諱,但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當時向其他朋友都借不到錢,逼不得已才透過「大頭」向「朱先生」借貸5,500元,約定1天利息500元,伊有拿到現金,「朱先生」怕伊跑掉有要求伊提供帳戶給他,伊就將2帳戶的存摺、提款卡、證件等物抵押給「朱先生」,「朱先生」說等伊領薪水時一併將錢還他,但等伊跟他聯絡時就聯絡不上了,3月10幾日伊有去向兆豐銀行及臺灣銀行的客服辦理掛失,伊未詐欺告訴人黃素貞等人云云。經查:
(一)告訴人黃素貞、周軒暘、嚴嘉錚、徐淑娟、廖姿雅、洪江華、被害人張盈慧、陳玉雄、張秀梅、張政翊、余佳倩、黃虹琳遭詐欺集團以上揭手法詐騙,匯款至被告上開兆豐銀行、臺灣銀行2帳戶內,旋為提領一空等情,此據告訴人黃素貞、周軒暘、嚴嘉錚、徐淑娟、廖姿雅、洪江華、被害人張盈慧、陳玉雄、張秀梅、張政翊、余佳倩、黃虹琳於警詢時指述綦詳,並有得標通知列印資料、第一銀行網路匯款明細、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永豐銀行網路ATM交易訊息通知、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華南銀行交易明細、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客戶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交易明細表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渣打銀行轉帳明細、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2帳戶確已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騙被害人之匯款帳戶甚明。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自101年3月4日「朱先生」貸與被告現金5,500元後,「朱先生」便未再其催討返還借款乙情,此為被告所自承。倘被告確向「朱先生」借貸,「朱先生」豈可能貸與被告現金後,即未再要求被告清償本金及利息?被告向「朱先生」借貸乙情,實與一般私人借貸情形相違。又被告固謂曾因清償借款而撥打「朱先生」所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乙情,惟被告所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僅於101年3月4至6日間與「朱先生」有通聯紀錄外,截至101年3月中旬被告向銀行客服辦理掛失為止,均無任何通聯紀錄,此有雙向通聯紀錄2份在卷可稽。被告曾否因清償借款而聯絡「朱先生」?亦非無疑。再被告固謂提供抵押品予「朱先生」云云,惟被告交付上開2帳戶之提款卡時予「朱先生」時,提款卡上尚書寫密碼,此亦為被告所自承。按提款卡之密碼攸關帳戶內款項之保管,應毋令他人得以知悉,被告保管提款卡之做法與一般人間有甚大之歧異。另被告對於「朱先生」、「大頭」之真實姓名年籍、辦公處所等事項均無所知,實無從向「朱先生」索回其抵押品。被告提供抵押品予「朱先生」乙情,亦與實情相悖。堪信被告應非向「朱先生」借貸,而係販賣帳戶予「朱先生」。
(三)按金融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金融帳戶,一般人亦均有應妥為保管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恆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且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之,且一個人可以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金融帳戶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而時下以詐騙促使被害人依指示操作銀行自動付款機而詐取金錢之行為甚為猖獗,且廣為媒體報導,並經政府有關機關呼籲,不要受騙,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卻向不特定人蒐集他人之金融帳戶供己使用,其目的極可能利用該金融帳戶供作非法詐財之用,應可預見。本件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對於上情自無法諉為不知,然被告竟相應配合提供金融帳戶,足認被告可預見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有關個人財產、身分之物品,淪落於他人手中,極可能被利用為與詐騙有關之犯罪工具,雖無取得金融帳戶者必然持以詐騙他人之確信,仍願將上開金融帳戶交予他人,顯然對於該人縱以該帳戶作為不法詐騙使用,予以容認,被告有幫助詐欺集團利用上開帳戶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及行為甚明。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鄭松庭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幫助他人從事犯罪,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檢察官王啟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匯款金額│匯款帳戶│││││點│││├──┼───┼────────────┼──────┼─────┼────┤│1│張盈慧│詐欺集團某成員在露天拍賣│101年3月5月│6,000元│被告台灣││││網站上刊登販賣「除濕機」│13時5分許││銀行帳戶││││之訊息,被害人於101年3月│桃園縣龜山鄉││││││4日21時許,瀏覽網頁時發│復興南路74號││││││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3樓住處網路││││││款。│ATM轉帳│││├──┼───┼────────────┼──────┼─────┼────┤│2│陳玉雄│詐欺集團某成員在露天拍賣│101年3月5月│6,000元│被告台灣││││網站上刊登販賣「空氣清淨│14時8分許││銀行帳戶││││機」之訊息,被害人於101│屏東縣恆春鎮││││││年3月5日14時許,瀏覽網頁│恆南路132號││││││時發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住處網路ATM││││││而匯款。│轉帳│││├──┼───┼────────────┼──────┼─────┼────┤│3│黃素貞│詐欺集團某成員在露天拍賣│101年3月6月│6,300元│被告台灣││││網站上刊登販賣「惠而 浦智 │14時30分許││銀行帳戶││││慧型除濕機」之訊息,被害│新北市三峽區││││││人於101年3月6日上午11時│和平街65號「││││││許,瀏覽網頁時發覺,致被│華南銀行三峽││││││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分行」臨櫃轉│││││││帳│││├──┼───┼────────────┼──────┼─────┼────┤│4│張秀梅│詐欺集團某成員在露天拍賣│101年3月7月│1,250元│被告兆豐││││網站上刊登販賣「Honeywel│13時35分許││銀行帳戶││││lTrueHEPA濾網」之訊息│臺北市內湖區││││││,被害人於101年3月6日14│內湖路一段││││││時30分許,瀏覽網頁時發覺│737巷19弄2號││││││,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3樓住處網路││││││。│ATM轉帳│││├──┼───┼────────────┼──────┼─────┼────┤│5│張政翊│詐欺集團某成員在露天拍賣│101年3月7月│4,050元│被告兆豐││││網站上刊登販賣「PS3海賊│20時45分許││銀行帳戶││││無雙遊戲光碟」之訊息,被│臺中市南區文││││││害人於101年3月6日16時許│心南十路210││││││,瀏覽網頁時發覺,致被害│號8樓之2住處││││││人陷於錯誤而匯款。│網路ATM轉帳│││├──┼───┼────────────┼──────┼─────┼────┤│6│余佳倩│詐欺集團某成員在雅虎奇摩│101年3月7月│6,800元│被告兆豐││││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威寶│14時32分許││銀行帳戶││││烤箱」之訊息,被害人於│桃園縣龜山鄉││││││101年3月6日19時32分許,│某「台新銀行││││││瀏覽網頁時發覺,致被害人│」ATM自動櫃││││││陷於錯誤而匯款。│員機轉帳│││├──┼───┼────────────┼──────┼─────┼────┤│7│周軒暘│詐欺集團某成員在露天拍賣│101年3月7月│1萬7,000元│被告兆豐││││網站上刊登販賣「PS3航海│20時58分許││銀行帳戶││││ 王海 賊王ONEPIECE海賊無│臺北市文山區││││││雙同捆包遊戲主機」之訊息│仙岩路22巷23││││││,被害人於101年3月6日23│號3樓住處網││││││時7分許,瀏覽網頁時發覺│路ATM轉帳││││││,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8│嚴嘉錚│詐欺集團某成員在露天拍賣│101年3月7月│800元│被告兆豐││││網站上刊登販賣「BRI-RICH│13時16分許││銀行帳戶││││電子式迷你除濕機」之訊息│新北市新店區││││││,被害人於101年3月6日某│北新路一段││││││時許,瀏覽網頁時發覺,致│273號「 碧潭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郵局」ATM自│││││││動櫃員機轉帳│││├──┼───┼────────────┼──────┼─────┼────┤│9│徐淑娟│詐欺集團某成員在露天拍賣│101年3月7月│7,010元│被告兆豐││││網站上刊登販賣「ACER│13時21分許││銀行帳戶││││IconiaSmartS300平版手│新北市某「國││││││機」之訊息,被害人於101│泰世華銀行」││││││年3月7日上午某時許,瀏覽│ATM自動櫃員││││││網頁時發覺,致被害人陷於│機轉帳││││││錯誤而匯款。││││├──┼───┼────────────┼──────┼─────┼────┤│10│黃虹琳│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1年3月│101年3月7月│8,400元│被告兆豐││││7日18時許,向被害人謊稱│18時31分許││銀行帳戶││││:之前網路購物遭詐騙凍結│高雄市林園區││││││2,130元待退還,須操作ATM│林內路153號││││││自動櫃員機退還云云,致被│「林園三庄郵││││││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局」ATM自動│││││││櫃員機轉帳│││├──┼───┼────────────┼──────┼─────┼────┤│11│廖姿雅│詐欺集團某成員在露天拍賣│101年3月7月│3,080元│被告兆豐││││網站上刊登販賣「美國Dirt│21時24分許││銀行帳戶││││DevilInfinity永不衰弱吸│新竹市東區高││││││塵器VS8TURBO型」之訊息│峰路487號公││││││,被害人於101年3月7日21│司網路ATM轉││││││時許,瀏覽網頁時發覺,致│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12│洪江華│詐欺集團某成員在露天拍賣│101年3月7月│4,100元│被告兆豐││││網站上刊登販賣「七吋電容│14時13分許││銀行帳戶││││觸控TAB平板電腦」之訊息│臺南市永康區││││││,被害人於101年3月7日某│民族路244號││││││時許,瀏覽網頁時發覺,致│「永康大灣郵││││││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局」臨櫃轉帳│││├──┼───┼────────────┼──────┼─────┼────┤│總計││││7萬0,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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