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麗華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台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